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发布日期:2018-08-08
信息来源: 扎兰屯政府网
作者:jiuxuan
审核人: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13928
事项分类(名称)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
对象 | 船舶企业 |
责任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办理材料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物质)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 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7.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物质)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
申请条件 | 相关材料真实准确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470-3304266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中央南路与向民街交叉口东南100米交通运输局 |
表格下载 | 无 |
示范样本 | 无 |
材料类型 | 原件、复印件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
受理标准 | 无 |
材料份数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材料要求 | 无 |
是否必须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