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包车)
二、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三)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三)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四、受理范围
满足受理条件的自然人
五、申请材料
1.包车合同 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原件1份;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原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承诺办结时间
1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扎兰屯市中央北路与朝阳街交叉口西北100米民生大厦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九、审批部门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中心
十、咨询电话
0470-3305549
十一、监督电话
047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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